可处分性是指 民事纠纷中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者放弃。具体表现包括:
民事纠纷不告不理: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诉讼。
告了还可以撤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可以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处分。
可以与对方和解、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
可以选择是否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选择是否上诉。
生效后,有权申请执行,执行也可以和解:
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并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对方主张的某些事实,另一方可以自认,该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可以自认对方主张的事实,该事实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这些表现均体现了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