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公布10起典型案例 2025-04-04 10:28:00 民生信阳视频号2025年以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2025年3月2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豫SD*****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在拉载乘客从平桥六高到彭家湾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王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案2025年2月19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45政务热线调查发现,2月15日,豫ST2***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余某某,在载客从信阳市返回罗山时,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余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2025年2月5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潢川县四环路实施行政检查发现: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5****的大型客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从信息县至太仓市线路行驶,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四: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2025年2月17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沪陕高速公路罗山收费站出口附近实施行政检查发现:邓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RB****的大型客车,包车从温州市载客35人前往邓州市,但其中5名乘客不在包车合同内,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调查核实,罗山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邓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五: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2025年3月13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路面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省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豫S4****大型普通客车未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河南省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六: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2025年1月2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相关线索调查发现,信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但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2025年1月7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光山县汽车站附近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裴某某驾驶豫SU7***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光山县汽车站前往寨桥乡,但是李某某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裴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八: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2025年1月23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沪陕高速公路光山县收费站附近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余某某驾驶豫S2C***小车招揽、拉载4名乘客从固始县前往信阳市火车站,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余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九: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2025年2月20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潢川县G106白店高速路口附近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张某所属苏E78***小型普通客车拉载12名乘客从息县前往上海市,但是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张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2025年3月1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罗山县莽张镇实施行政检查发现,朱某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遂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驾校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朱某某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本文分类:实时讯息 浏览次数:0 次浏览 本文链接:https://www.qebk.net/news/9D8RD1064r.html 上一篇 > 2-1击败梅尔滕斯,郑钦文晋级WTA500查尔斯顿站八强 下一篇 > 湖南株洲一建筑公司虚开发票233万余元,被处罚款50万元 相关推荐 河南省省派驻村第一书记纷纷开展缅怀革命先烈主题党日活动 信阳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座谈会议召开 城市精细化管理 绘就宜居宜业新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