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工资拖欠的认定和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一般规定
工资应在约定的发放日期支付。若超过约定日期未支付,即构成拖欠工资。
通常情况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仍未发放工资,就可认定为拖欠。例如,若工资是按月发放,当月结束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30天)内未支付,就属于拖欠。
特殊情况下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经营困难等原因,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途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若需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劳动监察部门会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通常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若涉及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45天,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天。
协商解决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可能会较快解决,数天到一周左右都有可能。
综上所述,上海地区工资拖欠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是否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为准,通常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若超过该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则可认定为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