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违反了 《刑法》和《药品管理法》。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根据该条款,个人或单位若生产、销售假药,且这些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此条款明确指出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的决心。
《药品管理法》第48条:
假药包括以下情形: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98条:
其他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包括: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助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综上所述,卖假药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假药定义的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严格禁止和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