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原则是指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以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其行政程序权益,并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包括参与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阅览卷宗权、复议申请权等。
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它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是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物。通过参与原则,行政相对人可以更有效地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从而使行政行为更加公正、透明,并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外,参与原则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应用。例如,在税收领域,参与原则体现为受征税权力运行影响的人有权参与征税权力的运作过程,并对征税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参与原则强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参与。在环境开发决策中,公众参与原则保障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参与环境开发活动,并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参与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利,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促进社会的民主参与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