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军籍什么部门

2025-01-11 13:13:49

开除军籍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其执行部门为 军以上政治机关

开除军籍的决定权 :开除军籍的决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相应级别的政治机关作出。对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开除军籍的决定由军事法院承办;对于未被判刑的反、坏分子,由军以上政治机关的保卫部门按《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办。

开除军籍的实施程序

批准权限:

对违法乱纪的武警官兵给予开除军籍的处分,由武警总队、院校批准;营职、团职警官和相应职务的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批准;师职警官和相应职务的文职干部,由公安部批准;军职以上警官和相应职务的文职干部,由公安部报国务院、中央边委批准。对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以及武警学院,士兵、团职以下警官相应职务的文职干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武警学院营职以下警官和相应职务的文职干部由武警学院批准。

承办部门:开除军籍的处分,武警内卫部队由保卫部门承办;公安边防、消防部队由边防、消防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承办;武警学院由政治部门承办;警卫系统和公安厅、局团级建制的边防处,由公安厅、局政治部承办。

开除军籍后的处理

档案材料:受开除军籍处分的士兵,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

遣送与接收:受开除军籍处分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综上所述,开除军籍的决定由军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具体实施程序包括批准权限的划分和承办部门的确定,处分后的处理也明确了档案材料的送回和人员的遣送接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