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如果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轮椅,应当首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进行评估。只有经过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后,相关费用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如果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自行购买轮椅,则该费用可能需要由个人自行承担或与单位协商报销事宜。
建议工伤职工在需要配置轮椅时,及时联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估,以确保顺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