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贷关系无效

2025-01-12 20:47: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以下情形下的借贷关系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 违背公序良俗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以下情形下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1.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2. 借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 出借人使用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融资性贸易中,各方当事人明知交易的真实目的为借贷而非货物买卖。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且出借人提供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