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夫妻间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间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和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祖父母与孙子女间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兄姐与弟妹间
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综上所述,抚养义务的主体包括:
1. 夫妻
2. 父母
3. 子女
4. 祖父母
5. 外祖父母
6. 兄姐
7. 继父母
8. 养父母
这些主体在不同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确保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