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生命健康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病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
平等医疗权:
公民在患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患者享有从医院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且应获得平等的医疗服务。
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知晓病情、诊疗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情况,并自主选择诊疗方案。对于需要患者书面同意的医疗活动,患者有权签署知情同意书。
隐私保密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保守其个人隐私和病情资料的秘密,包括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拒绝治疗权:
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除外)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
监督权:
患者有权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有权参与评估治疗过程及了解医疗支付情况。
索赔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请求回避权:
患者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患者因疾病影响,有权根据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要求暂时或永久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医疗诉讼权:
如遇医疗事故等,患者及家属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对医护人员提出诉讼。
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患者享有获得为治疗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服务应根据病情需要提供,不受患者或家属主观需求的影响。
人格尊严权:
患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不得受到歧视、遗弃或侮辱。
这些权利保障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患者能够在一个安全、尊重和公平的环境中得到适当的治疗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