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管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来说: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县内的房屋租赁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综合协调,市房屋管理部门是住房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