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附加刑包括以下几种:
罚金: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若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若主刑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且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原附加刑的效力不再执行,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继续计算至新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
没收财产:
一般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在判决附加刑时,法院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决定适用哪种附加刑以及其具体执行方式。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在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通常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情节较轻的犯罪。对于罪行较严重的犯罪,如果不适用附加刑,则必须附加适用。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适用何种附加刑及其执行方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