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规定主要涉及案件移送管辖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
案件受理与管辖权
案件受理后,如果受诉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址变更的影响。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受诉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样应当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上诉和再审案件的处理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正确地进行审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处理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