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开庭后 二个月以内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刑,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日之内审结案件。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
应当在庭审之后的十日之内出判决,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通常在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情况特殊,则可能需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则相对较短。建议您密切关注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与法院保持沟通,以便及时了解案件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