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提存是指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这是一种使债务关系消灭的重要民法制度,有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并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提存实施后,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提存可以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将标的物或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交给提存机关,从而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
提存的条件通常包括: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后,债务人完成了其给付义务,视为债务已经履行,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提存是一种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制度,对于完善债务清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