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期宣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择期宣判的时间主要受到整个审判阶段的时限限制,包括立案、审理、合议和判决等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完成宣判,并在宣判后及时通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择期宣判没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但法院应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对于简易程序,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对于普通程序,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择期宣判的具体时间因案件性质和审理情况而异,但总体上应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