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名称的构成
公司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外文或阿拉伯数字。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
组织形式应当与公司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名称的禁止内容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内容。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名称的特别规定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公司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公司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名称的注册与使用
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变为自主申报服务事项。
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标准格式,确保名称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起名应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易于记忆,便于发音,且不宜含有字母和数字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