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证据无需提供

2025-01-11 11:33:20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几类事实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这些是经过科学反复证明过的客观真理,如太阳东升西落、一年有二十四节气、勾股定律等,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它们。

众所周知的事实:

指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内为大多数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例如人有两条腿、端午节的传统习俗是吃粽子、中国的首都是北京等。

推定的事实:

包括根据法律推定的事实和根据已知事实或日常经验推定的事实。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真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那么这一事实就无需提供证据。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一旦法院的裁判生效,这些事实就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无需再次证明。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相关的事实也无需再次证明。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文书是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文件,其证明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再提供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免证事实被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那么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可能会规定某些事实由特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