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职工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
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指其他一般性的债务。
担保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结: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4.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