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基准刑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轻伤一级
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基准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选一年半左右,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增减刑罚。
特定情况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综合以上信息,轻伤基准刑主要在一至二年之间,具体刑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案件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态度等因素,法院会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