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您需要准备以下类型的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的陈述。
书证:
通过文字或其他资料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如合同文本、借条等。
物证:
通过物品本身来反映案件事实,如买卖合同样品、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凶器等。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如监控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
证人证言:
知悉案情的证人出具的证言,通常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鉴定结论:
有资质的法人机构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有权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测后形成的记录材料,如交通事故出警后制作的笔录等。
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文档等。
收集证据时,应确保遵循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