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期限主要 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概述:
一般规定
监外执行一般规定为五年以内。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例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特殊情况
对于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犯有特定严重罪行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等),若其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应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七年以上方可考虑暂予监外执行;若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应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再考虑暂予监外执行。
程序和时间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然后由批准机关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准予监外执行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送达监狱或看守所。
下判决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能办理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具体需要根据罪犯的病情、怀孕情况、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