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的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契税优惠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重组后的企业中所持股权比例超过75%且重组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其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土地增值税优惠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情形,如果前述整体改制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制后企业承继改制前企业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如果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分立的情况下,如果分立后企业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同样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印花税优惠
具体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在提供的文档中没有详细列出,但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印花税的减免。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重组提供了较大的税收减免,有助于降低企业重组的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应当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