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探矿证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实地踏勘:
确定勘查区范围。
查询情况:
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是否为空白区、是否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相关情况。
编写方案:
确认可新立探矿权后,编写实施方案,送审。
实施方案评审:
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送国土局初审。
初审通过:
国土局初审通过后,按省厅要求准备材料,送省厅审查。
省厅审查:
省厅审查通过后,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证)。
勘查工作:
在矿区进行勘查工作,编写《储量报告》。
报告送审:
送审《储量报告》,取得评审意见。
备案与汇交:
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汇交并取得汇交证明。
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送国土局初审,再送省厅审查。
取得批复:
省厅审查通过后,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请注意,以上步骤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政策有所变化,建议联系当地国土资源局或相关行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