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机动车被认定为无责方,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赔偿项目可能包括:
1. 维修费:对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或设施进行修复。
2. 医疗费:包括受害者因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3. 误工费:受害者因伤不能工作而损失的收入。
4. 护理费:受害者需要护理时产生的费用。
5. 交通费:受害者因治疗产生的往返费用。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
7. 营养费: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
8. 残疾赔偿金:因事故导致受害者伤残时的赔偿。
9. 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者因伤残需要辅助器具的费用。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者死亡或伤残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
11. 丧葬费:受害者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12. 死亡补偿费:受害者死亡时给予近亲属的补偿。
如果机动车方有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则上述赔偿项目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但通常不会超过10%。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